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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高台县国土资源局与王爱儒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台县国土资源局,王爱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53号原告高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曹延鑫,系该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1393003-9。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人民西路。委托代理人赵治军,系该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杰,系该局法律顾问。被告王爱儒,男,汉族,1971年1月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高台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台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王爱儒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2月15日原告以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且被告已将案件款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台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高台县国土资源局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退还其244元。审判员  靳玉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