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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民初字第0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程柯清诉程双民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甲某,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1891号原告程甲某,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韩某某(程甲某之母),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某某,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甲某与被告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甲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甲某负担。审 判 长  周保平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