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姬某某,男,1987年2月8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石莉萍,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1月3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闫应超,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姬某某负担。审判长 高俊营审判员 殷莉娜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水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