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东执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谢浦宇与罗富双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浦宇,罗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保字第56号原告谢浦宇,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罗富双,男,1986年9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浦宇诉被告罗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浦宇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浦宇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罗富双名下的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买卖、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佩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