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谢浦宇与罗富双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浦宇,罗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保字第56号原告谢浦宇,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罗富双,男,1986年9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浦宇诉被告罗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浦宇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浦宇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罗富双名下的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买卖、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佩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