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解民一初字第9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璐诉被告王艳梅、王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璐,王艳梅,王雨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一初字第935-1号原告王璐,女,汉族,1977年6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勇、董兆,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梅,女,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被告王雨婷,女,汉族,1990年9月14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璐平,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璐诉被告王艳梅、王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璐撤回对被告王艳梅、王雨婷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360元,减半收取为368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200元,由原告王璐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