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娄芝英与韩江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芝英,韩江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16号原告:娄芝英,女,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杨斌,泗县大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良好,泗县大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江河,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娄芝英与韩江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芝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芝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娄芝英负担。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梦梦(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