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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法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宾建农与李永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建农,李永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法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宾建农,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李永根,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户籍所在地湘潭县石潭镇毛塘坝村新福组,现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宾建农与被执行人李永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的(2012)雨法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宾建农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200元。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通过司法救助途径将15200元救助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宾建农,其同意将此款冲抵本案执行款。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雨法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