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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杜文军与四川省广汉市中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军,四川省广汉市中房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838号原告杜文军,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广汉市中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江路。法定代表人黄开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军与被告四川省广汉市中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文军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广汉市中房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文军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军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广汉市中房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3元,由原告杜文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弋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