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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滨执字第007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红星机砖厂诉付广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字第00760-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红星机砖厂(又名燃灯寺机砖厂)。被执行人付广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渭滨区红星机砖厂诉付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立案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1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 雯代执行员  郭伟涛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