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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婉凤诉被告陈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婉凤,陈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李婉凤,女。1981年生。委托代理人黄池付,男,1972年生。被告陈保国,男,1956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婉凤诉被告陈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