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婉凤诉被告陈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婉凤,陈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李婉凤,女。1981年生。委托代理人黄池付,男,1972年生。被告陈保国,男,1956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婉凤诉被告陈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