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林天斌与高秀明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天斌,高秀明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4821号原告林天斌,男,汉族,1955年9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高秀明,女,汉族,1984年4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林天斌诉被告高秀明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本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天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跃男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人民陪审员 罗志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林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