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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程远东与被告冯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远东,冯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625号原告程远东,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告冯海江,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远东诉被告冯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远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0.00元,减半收取1,190.00元,由原告程远东负担。审判员  赵廷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益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