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张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秀平与陈辉、王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平,陈辉,王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张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赵秀平,农民。委托代理人苗家良,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陈辉,农民。被告王燕,农民。委托代理人许治平,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太光,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徐州市民主南路恩华药业大楼9楼。法定代表人王虹,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宋远程,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秀平诉被告陈辉、王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秀平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秀平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东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