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海南环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电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环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电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783号原告海南环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伟。委托代理人周世明,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电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杨照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环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电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海南环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南环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继锋代理审判员 李婧杰人民陪审员 雷 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