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景江勇与王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江勇,王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景江勇,男1978年3月30日生,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王菊芳,女,196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农机公司家属院,绥德县环卫所职工。景江勇与王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王菊芳于2014年8月12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景江勇贷款200000元。二、如被告王菊芳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应支付原告景江勇相应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王菊芳负担。调解生效后,被告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景江勇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工资收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菊芳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