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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忠法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和祥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忠法刑初字第0028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和祥,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8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4)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和祥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婧黠、朱小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和祥到庭参加诉讼。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年初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和祥虚构其是做工程的老板,能拿到忠县国土整治项目工程并以共同投资、工程缺少资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赵某等人共计170.39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张和祥虚构其是工程老板,能拿到忠县国土整治项目工程并以共同投资、工程差钱、工程结算需请客送礼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共计69.56万元人民币。2、2012年年底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和祥以办理房产证需要手续费、请客送礼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现金6300元人民币。3、2013年1月7日,被告人张和祥虚构冯某某的房产手续是自己的,并以忠县国土整治项目缺钱将该套房产手续抵押给王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0万元人民币。4、2012年6月,被告人张和祥虚构其在做的忠县国土整治项目工程缺少资金,以名借实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现金20万元人民币。5、2013年3、4月,被告人张和祥以工程暂时缺少资金为由,以名借实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康某某现金15.2万元人民币。6、2012年年底至2013年7月,被告人张和祥以工程暂时缺少资金为由,以名借实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彭某某现金5万元人民币。7、2012年年初至2013年,被告人张和祥虚构其能拿到忠县国土整治项目工程,并以共同投资国土整治项目为,骗取被害人陶某某现金4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和祥辩称,除诈骗冯某某6300元外,他并没有诈骗其他被害人,与他们均系借贷关系,不应认定为诈骗行为。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初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和祥虚构其是做工程的老板,能承建忠县国土整治等工程项目,要与被害人共同投资、或工程缺少资金找被害人借款,并带领被害人到虚构的工地中现场查看等方式诈骗刘某某、王某某、赵某、康某某、彭某某共计129.76万元人民币;以虚构为被害人冯某某办理房产手续需请客送礼等,诈骗冯某某6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张和祥虚构其是工程老板,能承建忠县国土整治项目工程并以共同投资、工程差钱、工程结算需请客送礼等理由,以名借实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69.56万元人民币。2、2013年1月7日,被告人张和祥虚构冯某某的房产手续是自己的,并以忠县国土整治项目缺钱为由,将该套房产手续抵押给王某某,以名借实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0万元人民币。3、2012年6月,被告人张和祥虚构其在做的忠县国土整治项目工程缺少资金,以名借实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现金20万元人民币。4、2013年3、4月,被告人张和祥以工程暂时缺少资金为由,以名借实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康某某现金15.2万元人民币。5、2012年年底至2013年7月,被告人张和祥以工程暂时缺少资金为由,以名借实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彭某某现金5万元人民币。6、2012年年初至2013年,被告人张和祥虚构其能承建到忠县国土整治项目工程,并以共同投资国土整治项目为由,对被害人陶某某实施诈骗。7、2012年年底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和祥以办理房产证需要手续费、请客送礼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现金6300元人民币。2014年6月8日,被告人张和祥被被害人扭送至忠县公安局。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资料证实:张和祥生于1982年2月5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2、抓获经过证实:张和祥在忠县忠州镇金水门附近被群众抓获后扭送至忠县公安局。3、借条证实:到2013年10月24日为止,张和祥在刘某某处借款合计76.6万元。2013年1月7日,张和祥找王某某借款20万元,承诺2013年2月7日归还。2012年7月31日,张和祥找赵某借款23万元,承诺2012年10月30日归还,并用奔驰车抵押。张和祥找赵某借款3万元并于2013年12月10日前归还,归还不了由张和祥母亲归还。2013年11月3日,张和祥找康某某借款20万元,归还日期为2014年2月3日。张和祥找彭某某借款7万元。2012年12月6日,张和祥找彭某某借款5万元,用奔驰车抵押,归还日期为1月6日。4、保证书证实:张和祥保证在2014年1月26日之前将王某某的房产证一套以及现金6400元归还。5、转账回单证实:王某某在2013年1月7日用农商行账户向张和祥农商行转账20万元。2012年10月15日,赵某通过建行转账20万元给张和祥。6、承诺书证实:忠州镇东坡路的房子是由他人转让给张和祥,产权如有不实,由张和祥本人负责。7、房屋转让协议证实:张和祥将位于忠州镇东坡路房屋一套以15万元价格在2013年1月7日卖给王某某。二、证人证言1、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他和张和祥一起做成都市女子特警中队的内墙、车库装修,除此外没有与张和祥合伙做工程。2013年忠县野鹤镇、忠州镇三峡风酒店外道路扩宽都是他一个人的工程。张和祥那时是在野鹤的工地上帮他开车和看一下场地。听说张和祥把他放在车子上的工程图纸拿给他人看,说和他一起做,还找人投资,并将他在法院附近的门面、车子抵押给别人。张和祥就这样去骗别人的钱,后来就没有要他开车了。2、彭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冯某某和她老公找他去找他外甥张和祥帮忙办房产证过户,并将原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房屋买卖合同和2000元钱给张和祥。后张和祥以给房管所领导买烟包红包等从冯某某处拿了4300元。后来他们到行政审批大厅去问,才知张和祥根本没有办此事,张和祥将冯某某的相关房产手续向王某抵押借了20万元,现房产手续还在王某某手中,要还钱才将房产手续归还。4、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夏季的一天,张和祥要他到东方会馆吃饭,帮忙假装他是张和祥的哥哥,向追债的人证实他的工程款被套起了,工程资金周转不开,骗他人。他按照张和祥的要求,那样做了的。三、被害人的陈述1、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年底的一天,张和祥在他的油漆店说在外面包工程,其哥哥是国土局的局长,能够拿到国土局的项目。2013年5月4日,张和祥和他老婆找他因做工程差钱,要借8万元周转一下,他和妻子给了张和祥8万元钱。2013年6月4日,张和祥说暂时没钱,并让他和张和祥一起做工程,并将期限延长,随后张和祥拿着国土整治项目材料给他看,有12段工程,是和张某某平分的,让他一起做其中的六段。他找别人分别借了10万元(两人分别给了91000元),他就将182000元给张和祥,张和祥给他写了一张借款20万元的借条,并以奔驰车(渝FBER0**)和法院的门面抵押。2013年7月3日,张和祥称其二哥在重庆项目急需20万元,他在门市内给张和祥20万元现金,也出具了借条,承诺2013年8月4日归还。2013年7月15日,张和祥以忠县汝溪清河有滑坡治理项目,当日,他在门市给张和祥现金20万元,出具了借条,承诺2014年春节前还。2013年10月21日,张和祥以工程结算要请客等理由,在他门市内拿了41000元,也出具借条。2013年10月24日,张和祥给他写了一张总的借条,合计766000元(包括找刘某某借的钱和承诺的利息)。2013年年底,他发现自己被骗了,张和祥先后还了他17400元、10000元,现在至少骗他738600元。张和祥带他去忠县野鹤、野鹤清河乡、复兴国土整治工地上看过。2、冯某某的陈述证实:她听说张和祥在国土局有熟人,于是通过彭某联系张和祥给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2年12月份,她把相关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房屋买卖合同以及3000元钱拿去给张和祥,让其帮忙办理房产过户。2013年9月份,张和祥以要给房管所领导买烟、包红包等分几次从她处拿了4300元。2014年1月10日,彭某发现房产证在王某某手上,并且是张和祥抵押给王某某的。2014年1月18日,张和祥写了保证书,保证将钱在2014年1月26日归还,但现在还没有归还。3、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张和祥以国土局的整治工程差钱拿着房产证、契税证、买卖合同向他借钱,证上的名字不是张和祥,当时他不相信,张和祥说这是他在他人处买来的房子并给他写了一个房屋转让协议,如果张和祥不按时还钱,房子就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他。在当天就把20万元借给张和祥,后来发现被张和祥骗了。4、赵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6月的一天,张和祥说他哥哥可以拿项目给他做。张和祥带他到忠县野鹤镇一个工地上看,并将工程合同拿给他看,他相信张和祥有工程做。2012年7月31日,他通过忠州镇农业银行转账给张和祥20万元,同时给现金3万元,张和祥出具借条23万元,约定于2012年10月30日还清,并将渝FBX0**车抵押。2012年10月15日,张和祥又以在做三峡风滑坡整治工程差钱为由,借20万元,也出具借条。张和祥2013年1月份、10月份还给他20万元,还了3万元利息,现在还有20万没有还。5、康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3、4月份,因张和祥说在外面搞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由他借款20万元给张和祥,3分的利息,归还不了,就以奔驰车抵押。随后他给张和祥20万元(扣除了利息2万4千元,实际上他拿给张和祥的现金是17万6千元)。到期后,张和祥说工程周转不开,让再借给他四个月,当时他把前面的利息24000元给的,他就把20万元继续借给他。后面就联系不上了,现在张和祥欠他20万元本金和24000元利息。6、彭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年底,张和祥以工程上缺钱为由借款5万元,承诺归还不了由奔驰车作抵押。2013年6、7月份,张和祥又以工程上缺钱为由,找他借钱,并说工程要结算了,他又给张和祥借5万元。此后,张和祥还了他5万元。后来才知道,张和祥没有做工程,他被张和祥骗了。张和祥当时说的工程有忠县三峡风酒店门口的公路拓宽,还在石宝、汝溪修塘,整治滑坡等。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张和祥的供述证实:2013年5、6月初,他因欠别人钱,就想在刘某某处骗点钱来用,告诉刘某某有工程让他们一起做,刘某某就在他店里借他8万元。过几天,他以工程需要招投标,但是还差20万元,刘某某就借给他20万元现金(刘某某实际给18.2万元,扣除了1.8万元的利息),并用渝FBER0**车和法院的一套门面(根本没有门面)作抵押,此钱用于归还其他人。一个月之后,又以工程需要交纳2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和进场费,在2013年7月初,他又在刘某某处借了20万元,此钱用于归还花某某。之后,还借了几次钱。他在借钱期间将刘某某带到汝溪镇、野鹳镇他哥哥张某某的工地上看建设图纸、工程造价表等确保刘某某能够相信他。并且还让方某某冒充他哥哥,出面告诉刘某某他所做工程都是真的。他和刘某某签了合伙做工程的协议(盈利之后两人平分)。在最后将前面借款合计后,他给刘某某写过一张总计76.6万元的借条。后来还了刘某某2.7万元。刘某某问他工程进展,他以各种理由拖延,之后就采取躲避来解决。2012年年底他帮冯某某办房产过户手续,他以需要手续费、工本费、送礼等理由骗取王某大约6000多元钱,并将该套房子相关证件抵押给王某某,从王某某处借20万元,他并没有给王某办理房产证。2012年夏季,他以做工程差钱为由以奔驰车(渝FBX0**)和两张房产证抵押向赵某借款40万元,当时实际上没有做工程,他后来又找其他人借了20万元还给了赵某,还欠赵某20万元。2013年夏季,他没有钱还之前的债,以做工程缺少资金为由找康某某借款20万元(康某某实际给他176000元,扣了利息),并用逍客越野车抵押(2014年3月没有按时给付按揭款,被法院扣押)。后来还了24000的利息。2013年8、9月份,他以做工程为由向彭某某借款5万元,没有归还。他借这些人的钱是去还别人的钱,虚构他是做工程的老板,能够拿到国土整治项目等事实。他现在没有经济能力还这些钱,他一直以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还钱。五、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和祥辨认出虚构的国土工程改造地点为忠县野鹤镇、忠县忠州镇。方某某辨认出张和祥。针对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本院作如下评述:一、关于被告人张和祥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借贷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张和祥是以他有工程项目急需资金或与他人合伙做工程等理由向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借钱,而事实上被告人根本没有工程,也没有偿还能力,其所借的款项主要是用于偿还以前的借款或进行消费。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和祥与被害人在形式上表现为借款关系,而实质上,以虚构事实,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将借款用于“东墙补西墙”或消费,导致被害人大量钱财受损,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并实施了诈骗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和祥辩称与被害人系借贷关系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被告人诈骗陶某某40万元的事实是否成立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虚构所做的工程缺资金对被害人陶某某实施诈骗。但被告人张和祥的供述与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均不能证实被告人张和祥每次以借款方式进行诈骗的时间、地点、数目,二人只陈述总的借款,而借款数目相差较大,且陶某某也不愿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和祥实施诈骗的行为成立,但认定诈骗陶某某40万元人民币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和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130.3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档内裁量刑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和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8日起至2025年6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和祥退赔被害人损失一百三十万零三千九百元人民币(其中退赔刘某某69.56万元、王某某20万元、赵某20万元、康某某15.2万元、彭某某5万元、冯某某0.63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安林人民陪审员  谭明和人民陪审员  刘先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中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