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系浪××××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信宜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志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起,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买淫秽视频文件后,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南岗菜市场的一家便民凉茶糖水杂货店前的摊铺,通过电脑向客户的存储设备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从中收取费用。2014年12月15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在上址以5元的价格,通过电脑向戴某乙的U盘内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6个。同月17日晚上,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并当场查获1台电脑。经对扣押的电脑内的视频进行鉴定,其中有211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视频。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表示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告人辨认属实的案发现场、作案工具、涉案物品照片,淫秽视频录像截图及视频文件目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戴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电子物证检查笔录和电子数据勘验光碟,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张某甲所持有的大部分淫秽视频尚未实际复制、贩卖,属犯罪未遂,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移送处理的淫秽视频目录本系本案书证,由公安机关归档保存,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缴清)。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1台,予以没收(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由该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张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轩李治忠(代)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