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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诉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轩玉亭与刘亚东、鲍红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轩玉亭,刘亚东,鲍红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轩玉亭,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刘亚东(曾用名刘杰),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鲍红敏,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回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轩玉亭因与被申请人刘亚东、鲍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亚东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恒泉雅居9幢2-101室房地产一处。申请人已经向我院提供担保人田秀伟所有的坐落于谯城区药都大道万福大市场B栋B-144铺房地产一处(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亚东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恒泉雅居9幢2-101室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田秀伟所有的坐落于谯城区药都大道万福大市场B栋B-144铺房地产一处(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政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