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杨某、杨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蓝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男,1995年11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杨可照,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及其辩护人杨可照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下旬开始,被告人杨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杨一村德滋里五一队一出租屋一楼开设一“三公大吃小”赌场,并聘请被告人杨某乙在赌场内负责抽水。2014年10月10日凌晨,公安人员查获上述赌博场所,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及参赌人员17人,并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及赌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本院结合两被告人如实供述,被告人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等情节,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杨某乙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及辩护人杨可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杨某乙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检验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两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证人张某、刘某、王某、雷某甲、李某甲、徐某、毛某、陈某、向成宗、杨某丙、周某、雷某乙、谢某、涂某、邹某、童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证人张某、刘某对赌博现场、赌具扑克牌的指认;证人张某、王某、雷某甲、刘某的辨认笔录;两被告人的供述、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涉案赃款的照片签认及其相互的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手段、作用、地位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赌资13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谭伟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阳秋林张文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