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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28、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显岗村富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显岗村富一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28、13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显岗村富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显岗村。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樵府行决字(2012)15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显岗村富一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银行存款、收入10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家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