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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商初字第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徐州旅行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文涛、陶金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州旅行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文涛;陶金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商初字第0041号原告徐州旅行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凤城镇西关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李立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贺。被告李文涛,个体工商户。被告陶金凤,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旅行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涛、陶金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州旅行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25元,由原告徐州旅行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