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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高飞与吴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吴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绥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高飞,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绥德县白家硷乡高家渠村人,住本村,农民。被告吴海龙,男,31岁,汉族,绥德县白家硷乡吴家沟村人,住本村,农民。原告高飞与被告吴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飞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高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