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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4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朱守文与刘平、刘俊生、陈修会、刘应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403-2号原告:朱守文,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许复敏,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刘俊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刘应俊,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守文诉被告刘平、刘俊生、陈修会、刘应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再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简易程序,仍由审判员倪勇军独任审理。审判员  倪勇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江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