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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文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黄振斌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案终审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振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文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黄振斌,男,1962年5月5日生���申请人黄振斌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保安独任审理。审理中,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交来证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黄振斌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黄振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保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