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董光青与董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光青,董金强,邵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93号原告董光青,男,生于1949年3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董金强,男,生于1973年6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邵娟,女,生于1978年6月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光青与被告董金强、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光青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光青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董光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1元减半收取346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董光青负担。审判员 齐笑寒二〇一五���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启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