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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董光青与董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光青,董金强,邵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93号原告董光青,男,生于1949年3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董金强,男,生于1973年6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邵娟,女,生于1978年6月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光青与被告董金强、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光青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光青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董光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1元减半收取346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董光青负担。审判员  齐笑寒二〇一五���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启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