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土法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俊清诉被执行人高天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清,高天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清,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天顺,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土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高天顺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俊清欠款60万元及利息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420元,执行费10400元。但被执行人高天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天顺在包头市当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天顺在包头市当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0842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尚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候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