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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1

案件名称

黄礼富与田仲燕、张超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礼富,田仲燕,张超,张海侠,张翼,钟宜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55号原告黄礼富,成年。被告田仲燕,成年。被告张超,成年。被告张海侠,成年。被告张翼,成年。被告钟宜品,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礼富诉被告田仲燕、张超、张海侠、张翼、钟宜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992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提供黄礼富所有的鲁D93B**轿车及黄礼国所有的鲁D105**江淮牌货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礼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田仲燕、张超、张海侠、张翼、钟宜品银行账户存款992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二、查封黄礼富所有的鲁D93B**轿车及黄礼国所有的鲁D105**江淮牌货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