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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丹诉被告王春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王春育,张宝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李丹,女。被告王春育,男。第三人张宝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诉被告王春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出于自愿,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丹撤回起诉。诉讼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李丹承担。审判员  陈德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