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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梅旭,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郑双稳,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全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梅旭、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双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2009年11月3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7日生育儿子李某某,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2014年春节过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便带儿子外出与原告断绝联系,原告多方查找无果于2014年3月28日起诉与被告离婚,试图通过法院找到被告,原告并不想与被告离婚,找到被告后便撤回了离婚诉讼。原告撤诉后第二天原、被告的儿子李某某起诉原告给付抚养费,法院判决原告负担孩子抚养费。这期间原告多次找人调解双方关系,被告仍然没有与原告生活的意思,在支付孩子抚养费后也不让原告见孩子,因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冀州市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李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被告个人财产归个人。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和有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原告坚决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另外,勘验笔录中有争议的财产茶几一个是被告购买。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2009年11月3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7日生育儿子李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如果离婚,婚生儿子李某某应由谁抚养、如何承担抚养费及如何行使探视权?三、双方有争议的茶几一个应如何处理?围绕争议焦点,原告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在2014年3月28日起诉与被告离婚后一直没有见过被告和孩子,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在原、被告的儿子李某某起诉原告给付抚养费后,原告曾找村里干部调解过,提供村委会证明一份;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原告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同意被告探视孩子,如果被告坚持要求抚养孩子,孩子可以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450元的抚养费,每月第四个周六探视一次,并且要求将孩子带走探视,在探视的同时给付抚养费;关于茶几一个,原告不再主张,同意归被告所有。被告辩称:原、被告是同村,婚姻基础较好,虽经人介绍相识,但交往后一年才结婚,婚后感情也比较好,共同生育了儿子李某某,自从原告到葵花药厂上班后经常不回家,双方才有了矛盾,但是也没有大的矛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王海村委会是在原、被告的儿子李某某起诉原告给付抚养费以前调解过而不是起诉以后,当时调解时让原告第二天把抚养费拿过去,第二天原告没有拿过去;被告要求抚养孩子,原告按上次判决的抚养费的标准给付抚养费,不同意原告每月探视一次,也不同意原告带走探视,同意原告每年寒暑假各探视一次,抚养费要求原告每月给付一次;争议财产茶几是被告购买,和沙发配套买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11月3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7日生育儿子李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原告当庭表示同意勘验笔录的个人财产和争议财产茶几一个归被告所有。2014年春节过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便带儿子回娘家住居至今,原告2014年3月28日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诉,后原、被告的儿子李某某又起诉原告给付抚养费,(2014)冀民一初字第693号判决书判决原告自2014年2月4日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止每月负担450元的抚养费,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原、被告在离婚问题上各持己见,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又共同生育了儿子,但2014年春节过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便带儿子回娘家住居,原告2014年3月28日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诉讼,现双方经调解仍未能和好生活,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以不改变目前生活环境为宜,婚生儿子李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按照(2014)冀民一初字第693号判决确定的标准承担抚养费。原告当庭表示勘验笔录中的被告个人财产和争议财产茶几一个归被告所有,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李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按照(2014)冀民一初字第693号判决书确定的的抚养费数额及给付的时间履行抚养义务。给付孩子抚养费时原告探视孩子一次,被告予以协助。三、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被告从原告处带走三二一沙发一套、茶几一个、沙发罩一套、沙发巾二套、茶盘两个、饮水机一台、被子五床、褥子六床、小褥子一个、衣架一个、鞋架一个、大盆两个、脸盆两个、暖壶两个、做水壶一个、音响一套、凉席一床茶碗两套、方桌一张、椅子一把、瓜子盘两个、空调罩一个、床罩两个、床单两个、窗帘一对、冰箱罩一个、EVD一台、EVD罩一个、洗衣机罩一个、毛巾被两个、毛毯两个、半门帘两个、中国结两个。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全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朋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