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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执行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彩霞与林朝辉、翁美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彩霞,林朝辉,翁美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行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陈彩霞,女,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林朝辉,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翁美真(系林朝辉之妻),女,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申请执行人陈彩霞与被执行人林朝辉、翁美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00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林朝辉、翁美真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立峰执行员  何云捷执行员  刘文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丹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