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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申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成义、葸连梅与杨国林及一审被告李小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成义,葸连梅,杨国林,李小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申字第9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成义,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临夏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葸连梅,女,汉族,农民,住址同李成义。系李成义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国林,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临夏县。一审被告李小花,女,汉族,农民,住址同李成义。系李成义、葸连梅之女。再审申请人李成义、葸连梅因与被申请人杨国林及一审被告李小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成义、葸连梅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指令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本院认为,杨国林与李小花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订婚、结婚过程中,杨国林向李小花家给付彩礼146400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杨国林与李小花举行婚礼后,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仅6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李成义、葸连梅应酌情返还杨国林一定的彩礼。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妥。综上,李成义、葸连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成义、葸连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少 先代理审判员 张 永 梅代理审判员 满 春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