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安庆人民路支行与叶宜玉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安庆三叶商贸有限公司,叶宜玉,郑海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庆三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叶宜玉,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郑海岩,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