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涟大民初字第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涟大民初字第06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守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大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