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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涟大民初字第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涟大民初字第06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守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大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