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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玉龙、正蓝旗恒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正蓝旗恒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722号原告:王玉龙,农民。被告:正蓝旗恒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上都镇金莲川大街名佳花园商铺E段2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被告:黄志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龙与被告正蓝旗恒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龙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王玉龙负担。审判员  陈满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