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8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永坤、安坤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859-2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永坤,农民。被执行人安坤,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曹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4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14)曹执行字第859-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坤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永坤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兴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