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吴小燕容留、介绍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小燕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171号罪犯吴小燕,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狮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小燕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被告人吴小燕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以(2011)泉刑终字86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吴小燕撤回上诉,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以(2013)榕刑执字73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小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吴小燕前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860元。本院认为,罪犯吴小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小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小燕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小燕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张书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