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川、向海燕、程朝勇、李晓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63-1号申请执行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川。被执行人向海燕。被执行人程朝勇。被执行人李晓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川、向海燕、程朝勇、李晓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张川、向海燕、程朝勇、李晓琼协商,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张川、向海燕在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1097967.48元(借款时张川、向海燕使用借款75.6万元,其余部分系程朝勇、李晓琼使用)及下欠利息由程朝勇、李晓琼偿还。借款时用张川、向海燕、程朝勇、李晓琼共同共有用于抵押的位于平昌县江口镇西城新区468.21平方米房屋,张川、向海燕所有的234.105平方米房屋拆迁折价75.6万元抵偿给程朝勇、李晓琼,其所有权归程朝勇、李晓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川、向海燕、程朝勇、李晓琼共同共有位于平昌县江口镇西城新区468.21平方米房屋,张川、向海燕所有的234.105平方米房屋折价75.6万元抵偿给程朝勇、李晓琼,其所有权归程朝勇、李晓琼。二、程朝勇、李晓琼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费用由程朝勇、李晓琼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东平审判员 杨鹏飞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