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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民四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凌迪群与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梁永湘、何锦伟、梁力驰、李健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迪群,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梁永相,何锦伟,梁力驰,李健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民四初字第9号原告凌迪群。委托代理人欧雄灿,广东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良明,广东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胡永桂,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陈亮才、黄艳春,均系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永相。被告何锦伟。被告梁力驰。被告李健炽。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迪群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梁永相、何锦伟、梁力驰、李健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迪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迪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21元减半收取2511元,由原告凌迪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月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苑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