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海东湖国际旅行社与陈恳、崔国胜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东湖国际旅行社,陈恳,崔国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湖国际旅行社。法定代表人蒋汉耀。委托代理人蒋皓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恳。原审被告崔国胜。上诉人上海东湖国际旅行社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东湖国际旅行社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东湖国际旅行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东湖国际旅行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上海东湖国际旅行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伊红代理审判员 王屹东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