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窦传华与姜长海、孙国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传华,姜长海,孙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窦传华。被执行人姜长海。被执行人孙国艳。申请执行人窦传华与被执行人姜长海、孙国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日、11月20日分别作出(2014)滨汉民初字第4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窦传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4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