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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城执字第00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曾庆波与湖北利星服饰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波,湖北利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执字第00467-1号申请执行人曾庆波。被执行人湖北利星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利星公司)。住所地:宜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根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曾庆波被执行人利星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宜城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宜劳仲调字(2014)3号促裁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利星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庆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利星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利星公司仅履行20000元义务后,剩余义务拒不履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利星公司向本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其仍拒不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利星公司注册资金598万元,其公司经营服饰加工生产销售,其完全具有偿还能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曾庆波的申请及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利星服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40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利星服饰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收入14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北利星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等价值14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德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