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海宁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陈佩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69号原告:海宁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履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雪庆、韩振,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佩英。原告海宁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亮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同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海宁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静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