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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马铁良、刘金平与太原市中心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铁良,刘金平,太原市中心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马铁良,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刘金平,女,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东三道巷1号。法定代表人尚广喜,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铁良、原告刘金平与被告太原市中心医院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铁良、原告刘金平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