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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某某甲,牛某某乙,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37号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牛某某甲,男,无极县人。被告牛某某乙,女,无极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无极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无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牛某某甲、牛某某乙、王某某、张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牛某某甲、牛某某乙、王某某、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牛某某甲、牛某某乙、王某某、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贾改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云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