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576号被告人吴某某。辩护人顾金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顾金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将醉酒的被害人浦某某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邑路XXX号如家快捷酒店326房间内,趁被害人浦某某醉酒之际,摸其乳房。后被害人浦某某逃离现场。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浦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浦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丁某某、刘某某、余某、蔺某某的证言、监控录像、旅客查询信息、验伤通知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背妇志,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旨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吴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耀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