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黄建文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飞,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黄建飞,男,1993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延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3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存款73万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贺 诚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