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刑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钱军磊犯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军磊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刑执字第865号罪犯钱军磊,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钱军磊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2011年2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钱军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9月至2007年4月,该犯先后在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各申领一张信用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银行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共计102921.47元。罪犯钱军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熟练掌握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努力降低成品质量反馈率。该犯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连续表扬7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钱军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及退赃,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并考虑剩余刑期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军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波审 判 员 赵 萍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盈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