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振义申请执行虎林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义,虎林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张振义,男。被执行人虎林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申请执行人张振义诉被执行人虎林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作出(2014)虎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靳少红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