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商诉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东海县天宇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陈广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海县天宇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陈广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诉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东海县天宇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克伦,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陈广玉。申请人东海县天宇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支行的存款43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在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支行的存款43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从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领取。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起诉时应一并提交本裁定书),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玉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哲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