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善苗、冷大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善苗,冷大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76-3号原告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远仁,该社理事长。被告陈善苗,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冷大刚,男,195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善苗、冷大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善苗、冷大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由原告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莫盛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依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